雇工喝水时被砸伤 损失应由谁赔偿
马某承包铺路面工程后,雇用张某等人为其平料。去年9月7日,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平料,为铺胡同路面做准备。胡同内的赵明家在自己院里给工人准备了饮用水。平完料后,张某和其他雇工一起到赵明家院内喝水时,停放在身旁装满砖的小推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侧翻,张某被砸伤,右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张某多次找马某协商要求解决,马某认为张某是自行到他处喝水受伤的,不同意赔偿。张某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200元。马某则称,张某并不是因为从事安排的劳务活动受伤,而是因为私自到胡同内赵明家喝水受伤,所受伤害与劳务活动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雇工喝水时被砸伤 损失应由谁赔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承包铺路面工程后,雇用张某等人为其平料,马某与张某形成劳务关系。马某并未给雇员准备饮用水,允许雇员到平料地点附近的居民家中喝水,张某在工作间隙同其他雇员一起喝水时被砸伤,应视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马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马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