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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联原副主席一审获刑 涉嫌非法集资近十亿元

2016-04-06 17:13:16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海南工商联原副主席一审获刑 涉嫌非法集资近十亿元

法院查明,200210,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了泰特典当6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后于2003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在泰特典当自有资金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该公司的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2009年以后,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并以泰特典当、泰达拍卖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月息1.5%4%不等利息,与李某、郑某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郑某等人借款。其间,找人制作假房产证及不动产他项权证准备给出借人查阅,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项而不抽回本金,还约出借人观看其公司进行的虚假拍卖,以制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在沈的鼓吹和宣传下,并且考虑到沈以前都能按时支付利息,李某、郑某等人于2009年至201312,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先后将巨额借款转到沈提供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账户。随着借款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越来越多,还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来偿还欠款,不但积极要求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借款,而且将其购买的房产、汽车等用于抵押,继续借更多款项。沈收到借款后,并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典当业务,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借款本金及利息,还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及豪车、字画等艺术品,并购买手表及钻戒等奢侈品。201312,多名被害人要求偿还数千万元本金,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的资金链断裂,再也无力支付。因担心事情败露,将登记借款金额、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后,2013127日携带外币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据了解,离开海口前,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向郑某借了100万元。20131227,从国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司法鉴定,截至案发,被告人沈共向210人非法集资金额共计8818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0815.595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海南工商联原副主席一审获刑 涉嫌非法集资近十亿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2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逸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虚构其名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郑某等210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金额共计88182万元,收到借款后,沈某并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典当业务,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借款本金及利息,还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及豪车、字画等艺术品,并购买手表及钻戒等奢侈品。在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后,沈某烧毁登记借款金额、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后,携带外币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且离开海口前,沈某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向郑某借了100万元。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考虑到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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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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