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记者从网上看到一则消息称,“河南周口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某某”。随后,记者联系到举报人朱某某。经了解,朱某某是河南周口人,曾经于2008年在洛阳参加过河南省模特大赛并获得二等奖,目前经营服装生意。朱某向记者介绍称:“我和王某某在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河南周口项城王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在莲花酒楼待客,当时在一起吃饭的有双方父母,王某某亲属,还有俺两个嫂子。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我听人说王某某已经有妻子了,并且在2012年8月份就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正月二十六日,“我请了律师和我一起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调查,发现确有此事,王某某正处于结婚状态。至此,我才知道,王某某欺骗媒人,欺骗我,在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并且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我举行婚礼,并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居住,他已构成重婚罪。我希望能够严肃处理王某某,开除党籍,王国栋作为一名党员,知法犯法,玩弄女性,希望王某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还我公道!”同时,朱某某还向记者表示王某某已于2015年转业分配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待岗。4月6日,记者联系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人事部门,其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人:王某某于去年转业分配至苏州市公安局,目前其岗位待分配。4月8日,朱某某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报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苏州警方:“模特举报准警察重婚”属实 已立案侦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而后与受害人朱某某办理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受害人同居生活在一起,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有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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