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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应申报的商品入境逃避申报有啥后果

2016-04-11 17:25:04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2011年至2012年间,时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舱服务部乘务长的单某,在执行国际航班过程中,自己或指使同事携带应申报的商品入境,且逃避申报,走私爱马仕等品牌的商品。此外,单某还指使他人从境外邮寄商品入境,并逃避申报。据北京海关统计,单某共走私商品逃税47万余元。据悉,20121025日凌晨,首都机场海关人员对中国国际航空某航班机组人员行李进行查验,发现空姐单某的行李中有路易威登、爱马仕等品牌的商品28件,商品价值折合人民币近20万元。然而,查验前单某并未申报物品。单某称被查获的物品系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在马德里购买,供个人和朋友使用,因担心罚款而未向海关申报。但单某无法说清替哪位朋友携带。(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国航空姐西班牙买奢侈品牟利 被判走私获刑1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151条、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十八条 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额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间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本案中,单某身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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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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