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先生讲,2015年11月,他在建设银行大同市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发现征信系统中有他担保的两笔贷款,且均为不良。经查,他在2007年12月27日为王某某提供担保,从灵丘县白崖台信用社和灵丘县东河南信用社分别贷款2万元,因王某某到期没有还款,造成高先生征信出现不良记录。高先生和王某某以前是同事关系。高先生赶紧与王某某取得联系,得知确实存在担保贷款一事。高先生问为什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干这样的事,王某某说当时急于贷款,没顾上那么多,然后就不再接听高先生的电话。随后,高先生询问灵丘县这两家信用社,得到的答复是:“档案里留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上有你的印章,当时都是这样办理的,是合规的。”就高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3月10日采访了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联社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上面既有高先生签名又有高先生印章的“担保保证书”。该保证书上写有“我愿为王某某从你社借款作担保,如此笔借款到期未还,我愿承担一切偿还责任”的字样,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26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莫名其妙成“担保人” 有不良记录贷款被拒)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即使高先生作为连带担保人,如果贷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信用社应该要求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没有要求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应免除他的保证责任,但是信用社将高先生纳入征信不良记录,信用社的行为违法,高先生有权要求信用社将自己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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