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有群众报案,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苍南警方接警后,立即着手侦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守候,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经审讯,警方获取更多线索,之后又相继在苍南灵溪、石家庄、上海、云南等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去年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去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去年7月9日,抓获李某、蔡某(另案处理)夫妇。另外,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据起诉书显示,这26人分别来自苍南、温州市区、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令人震惊的是,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医生,她曾在温州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退休后被其他医疗机构返聘,经她之手被拐卖的婴儿有4名。在这些被告人中,李某的身份引发关注。据起诉书,李某今年68岁,户籍地鹿城区,职业医生。据指控,此案主犯、现年51岁的苍南男子章某在2013年找到一条“发财捷径”——贩卖儿童。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拐卖儿童中,章某还带上了女友朱某和儿子。去年3月,章某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经查,章某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另外,在该拐卖儿童团伙的“利益链”中,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大多有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而且层层加价,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据检察机关指控,经云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经查,此案涉及被拐卖婴儿共27名,每名被拐卖婴儿因经合伙作案和多层转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对涉案人员的拐卖儿童次数和涉及的被拐卖儿童人数,检察机关均进行审查予以统计认定。其中,章某拐卖儿童19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9名;朱某拐卖儿童16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6名;李某拐卖儿童4次,涉及被拐卖儿童4名。被拐卖婴儿怎么来的?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婴儿都是在出生后遭遗弃。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仅是被告人单方辩解,对婴儿来源侦查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还有漏罪行为,则要进一步追责。经查,此案中被拐卖的27名婴儿中有15人获救,其中解救后寄养在收买人处的有10名,寄养在福利院的有5名。(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产科医生涉跨省贩卖婴儿案 转手5次加价8倍)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案中,章某、朱某、李某等26人为了谋取利益拐卖儿童多次多人,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对于收买的人根据修正案实施前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九)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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