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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景区盗包 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监视居住处理

2016-04-13 17:20:41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三亚市大东海景区的边防官兵陆续接到游客丢失财物的报警。经过多日的蹲点守候,边防官兵在景区抓获了一名涉嫌盗窃的孕妇。记者今天从三亚市边防支队红沙边防派出所大东海警务室获悉,警务室官兵接到多名游客报警称,其放置在景区沙滩和露天餐厅内的衣物及相关物品丢失。经警务室官兵多日走访和蹲点摸排,一名体型偏瘦、形迹可疑的中年女子进入了警方视线。491430分许,这名可疑女子再次出现在大东海景区内,并在打电话聊天动作掩护下,趁游客不注意,将其放在沙滩上的黑色双肩背包顺手拿走,正准备离开时,被蹲守的官兵一举抓获。官兵当场从被盗的背包内搜出人民币3000余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及身份证、银行卡多张。面对铁证,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张某已怀孕3月有余,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对其做出了监视居住处理。(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孕妇景区盗包 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监视居住处理)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间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打电话聊天掩盖自己行为,在他人不注意时,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在作案时被边防官兵当场抓获,并从被盗背包内搜出3000余元、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可以证明其犯罪事实,符合逮捕的条件,但因张某属于怀孕的妇女,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公安机关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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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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