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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一女开房遭拒动粗 警察鸣枪无效险被夺枪

2016-05-18 17:48:10 作者:李华阳 103人浏览 0人评论

    事件发生在516日下午320分左右,据报警的人民路优米酒店前台女服务员回忆称,当时有三男一女到酒店开房,却只出示了一张身份证。根据旅馆业“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登记制度,女服务员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四人的开房要求。但她没想到,四人因此而不满,在几句口角争执后还动了手,她立即打电话报了警。接到警情后,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蒋成梁和几名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我们赶到时,他们还在争执,那四名顾客身上有很浓的酒味。”根据经验,蒋成梁判断这是一起酒后闹事引发的纠纷。于是,他和同事们上前将情绪激动的几人拉开,并准备带动手男子丁某回所里做进一步处理。然而,事件的发展超出了蒋成梁预料。记者从其中一名涉案嫌疑人所拍的手机视频中看到,为了不让民警带走丁某,这几人对民警采取了推搡、拉扯等阻扰方式,丁某本人也是各种拒绝配合。就在民警对其进行劝说时,女子袁某冲上前用力扇了蒋成梁一个巴掌,在蒋成梁尚未反应过来时,又拿起旁边的装饰花往他砸去。借此得以脱身的丁某趁机迅速操起了花盆底座,对着蒋成梁的头部数次重击。“当时我感觉到有什么东西砸在我头上,两声闷响,眼前就开始发黑,还没有感觉到痛,血就顺着脸颊不断流下来了。”病床上的蒋成梁回忆道。纵使这样,丁某却仍不肯罢手一路追着民警到了屋外直至把花盆整个砸碎在民警头上。眼看事情就要失控,情急之下蒋成梁忍痛拔出配枪,丁某却上前抓住了民警的配枪,蒋成梁死死护住配枪不松手。在警告无效后,蒋成梁冲天鸣枪示警。可对方却丝毫没有收敛的迹象,丁某继续朝着民警挑衅。蒋成梁说,当时周围围观群众很多,一旦这几名情绪激动的酒徒夺去了枪,后果不堪设想。

危急时刻,越城警方调集了警力赶到现场增援,当场制服了三名嫌疑人并带回派出所。再看蒋成梁,身上的警服已被鲜血染红了大半。随后,蒋成梁和其它两位协警被迅速送到医院紧急缝合伤口,经诊断蒋成梁的创口处足有5厘米长1厘米深,所幸治疗及时没有危及生命。516日晚上,另一名逃脱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三男一女开房遭拒动粗 警察鸣枪无效险被夺枪)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丁某、徐某、谢某、袁某暴力抵抗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四人已经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如果经过伤情鉴定民警伤情构成轻伤以上结果,那么四人也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将则以重罪处罚。近年来,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抢夺枪支的事件偶有发生,针对相关涉案嫌疑人的判罚,有的适用于抢夺枪支罪,有的则适用于妨害公务罪。那么像上述四人的行为为什么使用妨害公务罪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两个罪名都存在,相比较而言,“抢夺枪支罪”的罪名惩处更严,更有利于保护警察人身安全,从而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但目前也并没有一个定论。在“抢夺枪支罪”中,抢夺的概念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的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枪支。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使用暴力了,四名犯罪嫌疑人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试图抢走枪支,造成两名民警受伤后果,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此外,两人并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故意,也并未得手,应该按照妨害公务罪认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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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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