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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组织学生替考牵扯多人哪些人是犯罪?

2016-05-18 17:49:58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416日下午,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已近半小时,萧山某学校考场里,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监考老师按规定核对了这名考生的准考证,结果发现女孩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学校考务处工作人员闻讯后,与考场监管民警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老师商量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了卷,就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听了民警这番话,女孩放弃“抵抗”,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替考女孩叫小珍,是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说,她被同学小青(化名)叫来替考,答应事后给她300元。随后,民警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交代,她并非组织者,背后的“老板”是她的朋友周某。这个周某,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周某被抓后交代:去年4月,一名女考生的家长找到他,希望找人代替自己女儿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共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了当年的自考(校考)。今年3月,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16日的自考(统考)。此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通过小青联系了同学小珍以及另外两名男生做“枪手”,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500元。他们的“任务”是代替另外3名考生参加416日举行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杭州女大学生因太漂亮替考露馅 称女大十八变)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华阳律师:2015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新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中,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在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的便利,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几名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人员以及考生的家长也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一第四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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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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