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盛女士在58同城搜索阿拉斯加,弹出了至少十多家卖狗的商店。她点开第一家商店,看到了非常详尽、足以令人信服的简介,“它自称专业卖狗的,什么品种都有,还有健康等保证。”通过商店提供的联系方式,盛女士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现在手上有一条三个月大的阿拉斯加犬,卖价1400元,所有疫苗都打了,付款后第二天便可发货。盛女士提出先验狗,对方再次强调,如有问题,包退换,随后发来三张阿拉斯加的照片,看见照片里的狗皮毛整洁干净,毛色纯正,她也消除了顾虑,完成了交易。次日,盛女士没等来阿拉斯加,却等来了商家继续要钱的短信,“他说还要收300元开免疫证的费用才能送”。无奈之下,她补交了300元,再等了3天,仍未收到货,再次找到商家,商家解释称目前缺货,正从贵阳发货。又过了一天,货物终于抵达自贡。可接下来的事情让盛女士大吃一惊,“打开一个苹果纸箱,里面不是阿拉斯加,而是一条1个多月大的土狗,之前承诺赠送的狗粮、狗笼,和免疫证一个都没有。”她立即致电商家讨要说法,商家说是弄错了,次日再改寄。没想到这一承诺石沉大海,第二天货物没有收到,电话打了多次也无人接听,她用朋友的电话打过去,一个女人草草说“寄了寄了”后便挂断了电话。盛女士从这位商家的朋友圈上看到,在他手上买卖犬只的人非常多,同时,微博上也有其他买狗的人吐槽了类似遭遇。“1000多元事小,但商家的行为显然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更重要的是对狗狗生命的漠视。”盛女士说。(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网购阿拉斯加犬竟收到土狗 商家:弄错了)
相关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盛女士购买的阿拉斯加狗而在收到后而是一只土狗,且要求退还无果,商家已经构成欺诈,盛女士可以要求退款并索求三倍赔偿。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购宠物也成了近2年的风潮。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监管,存在很大风险。价格具有不透明性,网上价格比实体店价格普遍便宜三到五成。由于很多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商家身份资质的核实和认证,所以网上混杂了不少狗贩子、狗串串,甚至是打着卖狗名义的骗子。不法商家往往用假照片和假视频误导消费者,通过先转账后发货的方式交易,拿到钱后立马隐身,或以次充好,或用星期狗、病狗取而代之,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已来不及。在此,笔者也提醒消费者要在网上选择经过资格认证的正规犬舍和商家购买宠物,我国对在市场流通交易中的犬只,在检疫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商家在买卖犬只的行为中,必须出示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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