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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QQ群传播淫秽视频有啥后果

2016-05-24 17:37:10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据了解,来自河南的李某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一直在金华从事水电工的工作。现租住在婺城区某小区。李某一人无事便通过手机上网浏览色情网站,或在QQ群下载淫秽视频给自己解闷。并将自己下载的视频和图片时不时分享给其他群和好友。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在经过多日的侦查后,于19日将在QQ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李某抓获。经审查,4-5年之前李某申请了一个新的QQ号,目的就是为了在网上和别人聊一些淫秽信息。一来二去在与各个网友的聊天过程中,他就被拉进了几个传播淫秽视频、聊淫秽信息的QQ群。李某总共加了7-8个群,有的群只有几十号人,有些却有200300人之多。人数多的几个群基本每天都有人聊天。群里的人也经常在里面上传一些淫秽视频。李某为了能在群里说话显得更有“分量”,在2年前也跟着别人的套路在群里先后下载了20几部淫秽视频,然后转发到其他QQ群和“谈得来”的几个好友。(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QQ群中传播淫秽视频 违反刑法被刑拘)

相关法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李华阳律师:通过QQ群传播淫秽视频,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中,李某传播的淫秽视频的对象人数众多,已经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追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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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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