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偷父母的钱,不少人会认为是家贼,所谓家贼难防,大多是不了了之。近日,在南京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玉某已经成年,但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被父亲“赶走”独自居住。2015年5月30日11时许,玉某来到父亲老玉家中,发现家中无人。玉某便用铁钎等工具,撬开父亲库房的砖墙,将父亲放在库房中的现金2000元和一台黑色收音机拿走。拿到钱后,玉某马上大吃大喝挥霍一空。
老玉回家后,很快发现钱被盗,知道儿子游手好闲,老玉马上断定是玉某所为。为了给儿子个教训,老玉一气之下报警,并要求民警依法处罚玉某。玉某很快被逮捕,后取保候审。最终,法院给予玉某3个拘役的处罚,缓刑6个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切记!这也算偷 儿子偷父亲2000元被判刑3个月)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李华阳律师:玉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谅解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这样既达到了惩戒犯罪的目的,也维护了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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