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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半女童受伤幼儿园是否该负责

2016-06-06 17:53:24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去年5月21日中午,安贞东里幼儿园谷老师打来电话,称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家长随即赶到幼儿园后发现,孩子右眼眉弓有圆形血疤,鼻部和右耳旁有血迹,伤口已被老师处理。在被带到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后,眼科医师称伤口创伤很深,必须缝合,会留疤痕,去疤需到专科美容医院治疗。

孩子父母称,事发时孩子只有3岁7个多月,幼儿园始终未对其受伤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且对待家长态度恶劣。事发后,他们了解到对孩子伤口进行处理的幼儿园保健医也没相关资质,孩子被血污染的衣物未告知父母即私自清洗,故诉请安贞东里幼儿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万余元。

近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3岁半女童眼眉受伤幼儿园未尽责被判赔  责编:栗翘楚(实习)、张雨

李华阳律师:受伤孩子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幼儿园对孩子有照顾监管的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园方无法证明己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于孩子在园内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项目,必要时,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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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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