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晚,王某与家人等前往梅江区某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其时,恰逢商家正在搞大型营销活动,整栋大楼各楼层均人潮涌动、人山人海。当逛至四楼时,边走边看手机的王某突然头碰异物,顿觉眼冒金星,疼痛难忍,眼前一片漆黑。后王某被送医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王某出院后,眼睛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王某把商场告上法庭。经查明,撞伤王某的是商场为防止发生意外坠落事件而设置的不锈钢防坠架,且防坠架周边并未设置有防护装置,也无安全警示标识。(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玩手机商场内撞伤 顾客与商场责任三七分 黄义涛 陈 琳)
李华阳律师:经查明,撞伤王某的是商场为防止发生意外坠落事件而设置的不锈钢防坠架。王某属正常人身高范围,其经过时防坠架能碰伤眼睛,可明确得出是因防坠架设置过低所致。同时,防坠架周边并未设置有防护装置,也无安全警示标识,据此可以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顾客在商场内撞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王某来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路时专注于手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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