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潘村派出所接到在校大学生小黄的报警电话,小黄称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他人在分期网站上购买手机,由他人负责还款,对方付给小黄每单500元,共计3500元的“好处费”。不料3个月后,小黄接到七个分期平台的催款电话,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5万多元。心急如焚的小黄赶紧联系经办人,不料对方已联系不上。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胡某、张某在2015年3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分别利用假名给名大学生分别在“爱学贷”“分期乐”“人人分期”“优分期”等七个分期平台网站注册信息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手机贷款由胡、张二人处理,总贷款金额为118.5万余元。胡、张二人将手机转手卖出后分成并不再还款,而最后这些占了小便宜的大学生成了冤大头。目前,已将胡某、张某抓获,并将二人刑事拘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济南54名在校大学生陷“分期购”诈骗 涉案金额超百万元 杨婷)
李华阳律师: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骗得大学生的身份信息,然后利用这些身份信息在“爱学贷”等网络平台上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骗取贷款共计118.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也提醒广大朋友,提高自己的防风险意识,不要占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以免因小失大,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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