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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盗刷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016-06-16 18:01:12 作者:李华阳 104人浏览 0人评论

2015年12月,上海虹口警方陆续接到报案,多名受害者称其银行卡在未离身的情况下于广东等地被频繁盗刷,损失巨大。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时警方通过对所有涉案银行卡的万余条消费记录进行逐一梳理后发现,受害人被盗刷前竟都在同一家餐厅里有过消费记录,这就意味着盗刷者极有可能是餐厅内部的工作人员。

近日,经缜密侦查,警方在其住的酒店房间内将杨某及其同伙陈某成功抓获,当场缴获信息侧录器7台,笔记本电脑1台,他人身份证20余张以及伪造的健康证10余张。

据杨某和陈某交代,他们通过应聘各餐饮场所服务员的机会,在结账时将信用卡带离受害人的视线,并暗中用侧录机复制信用卡信息,然后,通过偷窥的方式再获取信用卡密码,当盗取到一定数量的信用卡信息后,他们便会逃逸并在异地实施复制伪卡和盗刷。(来源:搜狐新闻网 原标题:上海两名餐厅服务员暗中复制磁条被抓 张婧艳

李华阳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杨某、李某通过在刷卡时复制受害人信用卡信息的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指的是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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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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