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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专座”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6-06-15 17:50:55 作者:李华阳 298人浏览 0人评论

昨天下午5点半左右,一则“福州公交车上,学生未让座被老人骂”的视频在网上刷屏了。根据网友描述,事情发生在福州的公交车上。昨晚7点多,第一个发该视频的网友,将该微博删除。在视频中记者看到一名穿白色衬衣的老人,站在公交车后门位置,对着一名穿深色裙子、坐在靠近后面黄色专座的女子骂。

这段视频有4分零8秒,老人责骂女子不让座;而女子则回应,她坐了一天车,且来月经人不舒服才不让座;有同车乘客出面制止老人的行为。

女孩该不该让座,网友对此持不同观点。网友“Big胖子DX”认为女孩没有错,“在视频一开始,老人后面的蓝色座位是没有人坐的,老人可以直接去坐,为什么一定要坐那个女孩的位置呢?”而网友“夜访吸血鬼鬼鬼鬼”则表示,老弱病残的专座是有义务要让座的,如果不是专座就看个人。

“爱心专座”的设立其实是鼓励大家能够主动帮助弱者,那么究竟“爱心专座”的设立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呢?(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子因生理期公交上未让座被老人骂 引发网友热议 海峡都市报记者吴臻

李华阳律师:在我们乘坐公交车时,实际上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乘客支付价款,而公交公司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在车上有空座的情况下,乘客当然有权利选择坐或者不坐座位。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服务的提供方,不能强制乘客向其他乘客让座。换言之,让座是发扬风格,不让座则是行使合同权利。

如果公交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强制要求“爱心专座”上的乘客让座,显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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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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