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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2016-06-15 17:50:07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五年前,张老汉请人代书遗嘱一份,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大儿子独自继承,这份遗嘱却在其去世后引起了一场家庭纷争。

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张老汉与妻子文老太生育了两子三女,夫妻二人住在旧有房屋拆迁后所得一处房子里。2005年文老太去世2006年,张老汉领取了房子的产权证,并登记为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由于之前与小儿子一家一起生活,张老汉想将这套房子给小儿子,便在2009年12月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小儿子。2010年1月,小儿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此后不久,张老汉因生活琐事与小儿子闹了矛盾。大儿子闻讯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并在生活上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料,这让张老汉感动不已。2010年7月,张老汉请当地法律服务所的周某、徐某在场见证,并由周某代书遗嘱一份,明确这套房产在他百年之后只归大儿子一人所有,同时将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此后,大儿子向法院请求判定之前的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12月,张老汉过世。2015年6月,大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而小儿子认为,父亲的这份代书遗嘱擅自处置了属于母亲的那一半房产,应属于无效,应该由兄妹五人按份共有继承涉案房产。究竟这个房子该归谁?(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父亲遗嘱把房产留给长子独自继承 陈青艳 古 林)

李华阳律师:在本案中,房屋是与妻子文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旧有房屋拆迁后所得,虽然只登记了张老汉一人的名字,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在没有得到共有人追认的情况下自始无效的。文老太生前没有对自己得份额作出处分,在其去世后,虽然房子被登记在张老汉一人名下,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老汉一人的处分行为在没有得到共有人追认的情况下,应当自始无效,小儿子不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

关于遗嘱的效力,张老汉所立遗嘱由他人代书,还将立遗嘱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是有效的。但从内容上看,他的这份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效,处分其妻子的个人财产部分属于无效。其妻子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张老汉与5个子女平分,每人1/12。据此,张老汉可继承该房子1/12的产权份额,共拥有7/12,这部分可按照遗嘱,由大儿子继承。再加上从母亲遗产中继承的1/12,大儿子一共可继承该房子2/3的产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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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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