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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贩毒并不能免除刑责

2016-06-24 17:58:37 作者:李华阳 98人浏览 0人评论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二中院统计发现,30岁以下的青年群体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高发群体,女性成为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发群体趋势越来越明显,其中孕妇运毒时有发生。

据统计,2013年二中院有5起孕妇运输毒品案件,2014年为2起,2015年为3起。孕妇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具有特殊性,基于道德和人性关怀,社会公众一般会给予特殊关照,法律也对孕妇有特殊规定,比如不适用死刑、慎重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等。孕妇犯罪常抱着“不必坐牢、不受处罚”的错误观念。(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孕妇运毒不免除刑责 毒品犯罪女性群体高发趋势明显 李铁柱

李华阳律师:近年来孕妇犯罪屡屡见报,她们大多持一种错误的观点,即孕妇犯罪“不必坐牢、不受处罚”。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有些特殊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被暂于监外执行。但是同时该发也规定,在暂于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也就是说,虽然孕妇可以监外执行,但只是暂时的,一旦流产或者哺乳期满,就需要及时收监,继续执行未完成刑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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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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