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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700元买狗 行为是否有效

2016-06-24 17:56:47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今年5月11日,董女士10岁的儿子背着家人偷拿了700元钱,在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白色的比熊犬。董女士发现后,第一时间带着儿子回到宠物店,跟经营者说明原由,要求退回宠物狗。但是经营者以宠物售出一概不能退换为由,拒绝退款。

对于到底该不该退款,双方各执一词。经营者认为,由于宠物具有特殊性,售出之后容易感染各种细菌,所以不能退换。董女士认为,孩子这么小,商家不应该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情况下,就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么贵重的商品。(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10岁男孩偷拿700元买狗 宠物店该不该退款? 张晓宁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本案中,董女士的儿子只有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费700元买狗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在交易过程中,既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也没有得到事后追认。经营者的出售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应当退款。

另外,在《合同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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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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