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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打人白打”是个误区

2016-06-23 17:31:48 作者:李华阳 255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21日下午2时许,北京市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接辖区居民黄某求助,称其子黄某某(32岁,本市在册精神病人)精神病发作,请求民警协助送其到医院医治。

民警到达现场后,黄某某突然从屋内冲出,持菜刀砍伤两名民警,后被支援警力控制。两名受伤民警送医治疗后无生命危险。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屡有发生。2016年4月1日,西安雁塔区小寨银泰城门口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件,一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经查,杀人男子赵某,有精神病史。2015年11月,常州市溧阳溧城镇大林村发生一起离奇的死亡案件,一名七旬老太被儿媳发现倒在卧室的窗下,浑身是血,已经身亡。事后调查发现,这名老人是被人用斧子活活砍死的,而凶手竟是老人患精神病的亲孙女。

精神病患者行凶往往是在病态支配下,突发性较强,也没有明确的目的性,手段比较残忍,因此造成重大恶性案件的可能更大。(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又见精神病伤人 他们为什么不入院治疗? 熊颖琪

李华阳律师:长久以来,很多人都有“精神病打人白打”的认识误区,但事实绝非如此。

在我国《刑法》中将精神病患者分为三类:完全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部分精神病患者。对于完全精神病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医疗。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部分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以外、身体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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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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