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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是否有效

2016-06-28 17:46:58 作者:李华阳 42人浏览 0人评论

最近,有个新闻非常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身染重病时,为了给雷女士一个保障,立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一人继承。待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那么究竟欧先生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雷女士能否依据遗嘱取得房子的继承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陈菲)

李华阳律师:关于欧先生所立遗嘱的效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继承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在本案中,欧先生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是其与妻子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欧先生无权作出处分。

第二,我国《婚姻法》中专门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民法通则》中将公序良俗列为重要原则。本案中,欧先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不说涉嫌重婚罪的问题,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

因此,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因为内容和目的违反了《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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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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