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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消费被咬伤店方该不该负责

2016-06-29 14:57:49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26日,网友爆料,常州的舅婆家连锁饭店(新城南都店)疑似隐翅飞虫袭击叮咬客人,幸好食客及时就医症状才得以缓解。

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左某,左某称,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她和朋友到该饭店就餐,坐在靠窗的位置。吃了一会后,突然感觉右肩有虫子叮咬,就用手驱赶,发现是一个很大的黑色虫子,肩膀酸疼。便叫来服务员,服务员赶紧拿来花露水涂上,涂上后并没有缓解刺疼,反而红肿起来,涂抹了好几次花露水,依然没有效果。很快,左就发现右肩拱起了水泡,整个右手都麻木了,连筷子都抓不牢,后被朋友送到医院。

事后双方就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左某称,自己作为一名健身教练,因为被叮咬手臂不能发力,只好向单位请假,并且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店方除了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误工费两万元左右。但店方辩称,左某被飞虫咬伤后,店方专门派一名经理全程护送就医,已尽到义务,并且承担了医疗费,除了当天的餐费以外,也愿意支付500元的营养费。但对于左某所提的误工费两万多元,太高且不合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就餐时被虫咬 常州健身教练向饭店索赔误工费 责编:施忆、唐璐)

李华阳律师:该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左某在店内就餐遭飞虫咬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店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关于误工费,需确因该伤害的发生影响到正常的工作,才能获得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能漫天要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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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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