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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手段能否构成强奸罪

2016-07-01 18:11:41 作者:李华阳 60人浏览 0人评论

28日晚,一篇名为《南方日报名记者诱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强来时候仍淡定从容令人发指》的网帖引发网络热议。

 

据悉,女事主为暨南大学在读学生,2015年1-3月在《南方日报》实习,涉事记者成某是南方日报广州新闻部主任助理,曾担任该女生的实习指导老师。

 

网帖称,6月27日下午,女实习生去南方日报开具实习证明,成某约她在报社楼下咖啡馆喝咖啡聊天,并唐突地表明自己的爱意和想交往的诉求。接着,成某将女生带至附近街道,用抢夺的女实习生身份证在快捷酒店开了一间钟点房,要求“进去聊”,女生此时通过微信,向同学发出“救命”。但碍于身份证被拿走,女生还是跟着进了酒店。进入酒店房间后,成某向该女生表示希望可以发生性关系,该女生表达了‘我不想做’。成某还是强行与该女实习生发生性关系。

 

如果,该帖所描述情况属实,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只有抓痕才算证据?律师释疑“记者涉嫌强奸实习生” 刘艳)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手段除了暴力、威胁外,只要足以使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强奸行为。

 

另外,在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在本案中,女生明确表示“我不想做”,并向同学发出“救命”信息,可以看出成某已违背了对方意志。

 

综上,可以看出成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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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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