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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私装软管发生事故 燃气公司能否免责

2016-07-13 17:49:40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家住某小区的尹某为图方便,自行安装了燃气灶与燃气管道之间的连接软管,并用铁丝加以固定。不料该软管意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致尹某身体多处烧伤。后经专业部门鉴定,尹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尹某认为,用气9年以来,燃气公司从未履行每一年半一次入户巡检的服务承诺,从未对其家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测,致使燃气泄漏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这是燃气泄漏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于是,尹某将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房屋修缮费和急救费等费用共计50万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用户自装软管发生事故 燃气公司可否免责 孟晓领

 

李华阳律师: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的供应商,其与尹某事实上形成了供用燃气合同关系。另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无论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从供用燃气合同来说,燃气公司入户巡检的承诺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本案中,燃气公司未履行入户巡检的义务,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故燃气公司应为其承诺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尹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其无安装燃气设施的资质,在有能力雇佣有资质的第三方或燃气公司更换软管的前提下,仍心存侥幸,自行安装连接软管且用铁丝加以固定。这种安装方式明显不当,存在使燃气泄漏的潜在可能,而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软管意外脱落致使燃气泄漏造成,故尹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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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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