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和好友。去年11月14日晚上,黄某受邀从敖平镇家中前往天彭镇与钟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黄某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娱乐至凌晨12点左右,黄某与钟某等人,还是没尽兴,又来到路边烧烤店吃夜宵。席间,黄某又喝了一些酒,并达到醉酒状态。
凌晨2点左右,钟某的妻子袁某下晚班后,得知丈夫与黄某等正在吃夜宵,便开车来接丈夫回家。到烧烤店后,黄某独自站在路边,见到袁某开车来,便要借车回更远的敖平家中。袁某碍于朋友情面,便直接将车钥匙交给了黄某。
半个小时过后,黄某开车来到一路口时,与前面的货车追尾,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黄某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于今年4月14日,将袁某、货车司机陈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4万余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朋友借走车醉驾出车祸身亡 车主被判赔5.8万 王英占)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袁某明知她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饮酒,仍然将汽车借给黄某,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情形包括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或者借出去的车子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对方有酒驾、毒驾行为的。
据此,本案中的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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