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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偷拍女子裙底 违法将被罚

2016-07-20 18:12:20 作者:李华阳 534人浏览 0人评论


昨日一名女网友在微博上爆料,“今儿中午在东方广场抓一个大变态,拖着包走,拍裙底。”她称,男子在地下一层超市内偷拍了好多女孩,“问他为什么拍,他居然说自己有这个癖好。以后穿裙子的女生都注意点,多看看身边拎包的人。”记者看到,该网友发在微博上的照片显示,这名男子三十多岁,戴眼镜,穿着条纹POLO衫,有些秃顶,裤子上还有多个脚印。

 

该网友透露,偷拍男子是北京某名校在读博士,该微博立刻成为网络热点,其中一名网友坦言自己也是昨日的受害者。市民齐女士向记者回忆,昨日下午一点多,她和朋友在东方新天地地下一层逛街,买蛋挞时,她发觉身后一身穿蓝色条纹T恤的男子紧贴着自己,“当时只是觉得很别扭,但也没有多想”。然而就在她们转身离开时,齐女士突然发现男子低垂的手中拿着手机,前置摄像头开着,镜头正好对着的短裙下面。齐女士见状既害怕又害羞,朋友赶紧拉着走了他们没走远,回头看到那男的继续在地铁口附近溜达,后来看他又去追另一个女孩,那女孩也是站在一个小吃店买零食,他就把手机往女孩的裙子下面放。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某名校在读博士偷拍女子裙底被抓 张静雅

 

李华阳律师:偷拍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最低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处五百以下罚款。并且依据2010年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不光如此,偷拍照片,造成了对他人的隐私权的侵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立即删除相片,并根据传播范围进行赔礼道歉。如果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依法来索要精神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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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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