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毕业后求职,大学生的憧憬总是美好的,但现实有时却很残酷。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在工作了一个月后,却仅仅拿到160.25元的工资,相对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仅为十分之一左右。
《新文化报》报道称,今年6月1日,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正式入职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此前与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因为在试用期,所以按照底薪2500元的70%发放。不过,到了7月15日发上个月工资时,小雪仅领到了160.25元的工资。
据小雪介绍,入职后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公司每个月会给布置一些任务,后面标注每个任务哪天完成,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就是零分。第一个月给了30个任务,工作量特别大,通过率很低,后来还经常临时添加工作。
对此,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公司走的是绩效工资,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小雪虽然在公司工作,但不出活儿。小雪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小雪的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应届毕业生月入160元合法吗? 律师:扣工资要依法 李彪)
李华阳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约定,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小雪与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在试用期内按照底薪2500元的70%发放。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80%还低了70%。
2015年11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16年度《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按照合同约定,1750元是符合标准的。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本案中,小雪最终却只拿到了160.25元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去甚远。
因此,即使该企业对小雪的工资每一条扣除都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相应条款,但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相悖,这个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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