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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辍学流浪谋生 杀3名儿童免于刑事处罚

2016-08-08 18:00:54 作者:李华阳 52人浏览 0人评论


“我干了十几年刑警,也没有办过这样的案子。”广西岑溪市的民警黎光如此感慨,他指的是前不久当地发生的13岁少年涉嫌杀害同村3名儿童的案子。

 

7月18日,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村民黄的3个孩子失踪了。经过40多个小时的搜索,最终被证实全部遇害。行凶者被锁定为同村13岁的沈,他同样失踪多日,最后在广东云浮被发现。他承认是他杀害了三个孩子。涉嫌谋杀3名儿童的沈,辍学后,多次离家出走,在外面流浪谋生,从乞讨、偷窃,最终演变为涉嫌杀人。

 

7月18日傍晚,沈在村里偷东西,路过黄家时,见到3个小孩在屋里玩耍。沈想要从他们口中打听出家中收藏钱财的地方。因为孩子的母亲在屋后劳作,为了不被发现,他以摘果子为借口,哄骗三名小孩到附近偏僻处。在询问三名孩子的过程中,沈使用了暴力,三名孩子哭闹起来。沈心烦意乱,又担心事情败露,萌生杀人念头。他用石头和刀分别将三人杀害。此后,沈逃离诚谏镇,以步行或偷自行车代步的方式,经过岑溪市、梧州市等地,一路逃到广东云浮市云安区。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3岁少年辍学流浪谋生 杀3名儿童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刘强

 

李华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任何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沈某杀害三名儿童,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沈某为未满十四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处以收容管教。被害人家属可向沈某的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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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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