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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向劳动者追偿

2016-08-09 17:50:22 作者:李华阳 52人浏览 0人评论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9岁的女生小赵从高考辅导班下课后,由北向南往家走,在行至海淀区志新西路学院路20号院附近时,被正在送外卖的饿了么公司送餐员张某的电动车从后方撞倒。据司法鉴定,小赵的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车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

 

在饿了么公司先期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小赵诉请海淀法院判令张某及饿了么公司赔偿其剩余的医疗费4万余元,以及父母为照料她的误工费、自己上课外辅导班的培训费、大学期间因无法完成学业而无法就业的误工费等共114万余元,并要求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要求饿了么公司实际承担其后续治疗费及康复、美容等费用。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送餐员撞路人饿了么被判赔15万余元 法院:属职务行为 张淑玲

 

李华阳律师: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饿了吗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电动车司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能否置身事外呢?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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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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