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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能否被处以刑罚

2016-08-10 17:47:39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8月2日, 青岛胶州一中学生常将自己的高考志愿被同学兼挚友郭某篡改的事发到网上, 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目前事件有了新进展,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常近日收到陕西师范大学今年发出的全校“最后”一张本科录取通知书和父亲相拥而泣。在奔向大学校园之前,常要为篡改自己志愿的舍友郭同学写一份“谅解书”,希望可以让昔日同窗得到最轻的处罚。

 

 但是郭某会受到如何处罚,依然被大众所关注。7日晚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已经于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目前正在等待批复。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山东改同学志愿考生被提请逮捕 尚需检察院批复 刘震

 

李华阳律师:目前公安部门按照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郭某提请逮捕,我国《刑法》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登陆高某账号,将其原报考的陕西师范大学志愿篡改,导致高某未被录取。虽然经过各方努力,最终高某被陕师大录取,并且也愿意出具谅解书,但不能改变郭某以涉嫌犯罪的事实。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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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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