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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交话费近10年 谁为损失买单

2016-08-17 17:00:26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给别人交了10年的电话费,我竟然毫不知情!”前两天,合肥市民朱某收到一条莫名的银行扣款短信。虽只有区区20元,却令人生疑,“我没有交过费,银行干嘛要扣我钱呢?”

 

前一段时间,朱某的手机上突然冒出一条扣款短信。虽然扣的钱不多,“只有20块钱”,却引起了他的怀疑,“我从来不用这张银行卡交钱,银行怎么平白无故扣钱呢?”疑惑之余,朱某去银行查明原委。不查不知道,一查还真让人吓一跳。朱某说,这20元钱扣于8月2日,是给其一个139开头的手机号交钱,“这手机号我早就不用了。” 朱某说,该手机号办于2001年,2006年他在网点注销了此号码。号码注销了,银行卡还在自动为之扣费。也就说,别人用了这个手机号后,朱某默默为人交了10年的话费。“有的时候一个月交20元,有时候交40元,也有时交60元。”朱某查询近期的扣款记录发现,他的银行卡几乎月月为此号码交费,“有时候一个月还交两次钱。”虽然每次交的钱不多,但10年内被扣的钱估计有好几千块。

 

此后,朱某又从有关银行了解到,他于2005年在该行办理了一个话费代缴业务。业务单上也注明,如果客户换卡、取消委托,应及时去银行网点办理终止委托业务。目前,银行方面已经帮朱某取消了话费代缴业务,但他心里仍然膈应,“白白交了10年话费,谁为我的损失买单?”(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办代缴话费忘取消 给别人交了10年话费责任编辑: 刘强

 

李华阳律师:朱某和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缴话费业务单具有法律效应,其中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朱某对其损失应该负有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终止委托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朱某本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充错话费的用户取得了财产利益,充值人受到了损失,而充值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给被充错话费的用户充值。因此,该笔话费对于受益的用户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受益用户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朱某可以与被充话费的用户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退还不当得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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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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