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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发微博员工不评论要罚款是否合法

2016-08-19 18:03:54 作者:李华阳 62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未对总经理微博评论的员工处以“扣一分、罚款50元”的惩罚。该网友同时贴出了被罚员工的名单截图,根据该名单,被罚的员工达到200余人

 

16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这位网友。他表示,自己是嘉华文化旅行社的员工,刚入职半年。14日那天因为没有评论老板的微博,被罚了50元,“突然发了这个处罚通知,我之前不知道还有这项规定。”这位员工介绍说,他们不仅要对老总的微博进行评论,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当天更新的微博,“会有一个员工用喇叭领读,每天领读的员工不一样,大家都是轮流的。”

 

该公司多位员工告诉北青报记者,这已经不是公司第一次对不评论老总微博的人实施罚款,曾有人因此在一个月内被罚款150元。此外,该公司还有类似的“奇葩”罚款规定,如要求员工每天携带印有企业标志的环保袋,如果不执行也会被罚款。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总经理发微博员工不评论要罚款 称为调动积极性 周丹 见习记者 张帆)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从未有过关于对员工罚款的任何规定,仅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过关于在某些情形下可对员工进行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于法无据。

 

并且,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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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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