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仅凭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就将本应属于受害方的理赔款交给了肇事方。受害方索赔无门,一纸诉状将南通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31日下午,钱某与薛某各自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通市区江海大道通京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钱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依据该责任比例,薛某应赔偿钱某车辆维修费用合计3.3万余元。然而,当钱某拿着车辆维修费发票到薛某所投保的南通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时,却意外得知,此前薛某已经凭借钱某车辆的维修费发票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实际领取了该笔赔偿款。(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理赔款被肇事司机冒领 法院:保险公司重新赔偿 郭小川)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既未收到相关票据原件,也未要求薛某提供已向钱某实际进行赔偿的证据,更未向钱某调查核实情况,仅凭维修发票复印件就认定薛某向钱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钱某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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