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州次渠北里三区8号楼1单元的张女士称,9月1日晚在自家单元楼下被高空抛落的垃圾砸到,医生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张女士目前仍在输液治疗,医疗费已达4000多元。张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晚9点多,他与爱人刚走到8号楼1单元楼下,突然有东西从上空掉下来,刚好砸到了爱人的头部,“被砸几秒后我们才反应过来,当场报了警。等待警察过程中,她就开始不停呕吐。我检查了那个塑料袋,里面装着麦当劳饮料杯、几块摔碎的冰块以及一些剩菜汤。”
刘先生居住的小区由北京育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工作人员称,9月3日下午1点半,工作人员与刘先生对1单元住户进行排查,“我们挨家挨户排查,并没有人承认1日晚抛过垃圾。”张女士居住的单元楼共16层,距单元门20米左右的草坪有一个摄像头,摄像头高约5米。刘先生来调过监控,能看到当晚他爱人被砸的画面,但监控摄像头高度有限,看不到楼上扔垃圾的画面。(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楼上扔垃圾砸伤女子 律师:查不清侵权人都得担责 李阳)
李华阳律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做出了专门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确定具体的抛物人,由抛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查明抛物人,除了能够提出反证的,则楼上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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