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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可被判刑

2016-09-06 18:10:28 作者:李华阳 862人浏览 0人评论


为了拓展客户资源,重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板周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平均每条信息的价格仅为1分钱。近日,周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今年24岁,是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做贷款咨询服务。此前,周某曾在一家科技公司打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他发现不少同事为了提升业绩,在一些QQ群里购买“客户资料”,100元就能购买近万条客户信息。

 

别人都在买,周某也动心了。他一方面向熟悉的同事打听,一方面自己也在网上留意类似的信息。摸清了“行情”后,周某平均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就购买一次。据周某交代,从2014年11月以来,花了2050元,购买了共计20余万条个人信息。每条信息包括车牌照、车辆型号、车主姓名和电话、车主的地址等信息内容。有些是企业法人资料,包括公司名字、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老板网购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平均11分钱

 

李华阳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把握情节严重,不能单纯唯数量论,即使涉案信息数量不大,但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如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较大的;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都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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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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