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15时15分许,花园路与英才街交叉口附近,一名男子突然由人行道进入机动车道,踉踉跄跄地出现在一辆驶近的162路公交车前。车长何山下车查看,男子却晃动着手中的玻璃酒瓶催促他离开。何山将男子搀至路边坐下和男子交流,想不到几句询问的话语,竟打开了男子心扉。
男子自称在花园口区域居住,最近想再买一套房,就和妻子商量“假离婚”,离婚证办下来后妻子不见了,“假离婚”弄假成真了。妻子给他发来短信说“已经离婚了,不再有关系了”,还表示要换掉手机号码断绝双方联系,准备带着房子重新嫁人开始新生活,随后果然失去了联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为买房“假离婚” 妻子发短信:“我要带房子嫁别人”)
李华阳律师:在郑州颁布限购政策以来,不少人为了获得买房资格,或者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而选择“假离婚”。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协议离婚的一年内,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议的,经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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