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女子鹿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潘某,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双方决定结婚,潘某付给未婚妻鹿某6万元彩礼。可是随着婚期邻近,双方因为婚房装修风格闹情绪,因结婚安排程序起矛盾,至婆媳矛盾提前爆发......诸多矛盾冲毁了潘某两人对未来美好的憧憬,最终两人选择分开。
潘某认为,婚没有结成,彩礼钱应退还给他。可是,鹿某却拒不退还,理由是潘某提出分手,没有结成婚让身为女方的自己很没有面子,拒绝退还彩礼钱。(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结婚不成彩礼不退?邯郸一女子拒不履行判决被拘 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韩毅)
李华阳律师:彩礼指再婚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聘礼或礼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民间还是普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本案中,潘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付给鹿某6万元彩礼,在结婚的准备中,双方矛盾不断,最终以分手告终,无法达成结婚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应当将彩礼退给潘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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