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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16-10-24 17:01:42 作者:李华阳 90人浏览 0人评论


一对情侣分手后,女方索要“分手费”,男方出具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后因男方没有如约给钱,女方手持借条将男方告上法院。

 

女子李某与男子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然而,因为一次同学聚会,一切都改变了。在这次同学聚会上,张某与大学时期的女友重逢,旧情复燃。2016年3月,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为此哭闹不已。为了跟李某和平分手,张某向李某付了5万元现金,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5万元,2016年6月15前归还,借款人张某”。还款期限到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15万元,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索要“分手费”于法无据 有借条也不行 刘洋 谭艳

 

李华阳律师:“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其本身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的发生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借条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李某虽持有借条,却未真实向张某提供过借款,因此不能认定李某张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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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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