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丈夫提出离婚未果,妻子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在一套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上添加自己的名字。
2009年,周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73万的房屋,首付款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
在法庭上,王女士声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王女士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女士、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3人名下。然而,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争议的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款和每月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
经双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双方虽然对首付款和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是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女士婚后共同参与还贷这一事实无异议。(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婚内购置房产,为啥不能加名字? 魏哲哲)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周先生和周父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名字,对争议房产形成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王女士基于和周先生的夫妻关系对房产形成一种共同共有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的基础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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