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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身自由不得侵犯

2016-11-01 9:45:52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栏杆上捆绑有两个十多岁的娃儿,胸前挂有‘我是小偷’的字牌,请你们来处理一下。”10月19日8时许,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两名十来岁的少年被人用绳索绑在街道边的铁栏杆上,胸前挂着“我是小偷”的字牌,脸上也写有“小偷”字样。民警立即将捆绑在两少年身上的绳索解开,作进一步调查。经查19日凌晨4时许,家住永善县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行至溪洛渡镇新步行街中段时,发现一个装有砂仁的门面没关门,三人便起了盗窃砂仁的想法。当他们正盗窃砂仁时被物主发现,随即,物主饶某及其妻周某和另一男子王某将三人抓住,在向三人索要家长情况无果后,绕某、周某和王某便将三人用绳索捆绑在门面旁边的铁栏杆上。

 

早晨6时许,其中一少年挣脱绳索逃跑。绕某、周某和王某便找来香烟壳写上“我是小偷”字样挂在被捆绑少年鲜某和李某胸前,又在二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直至上午8时许被群众发现报警。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三少年行窃胸前被挂“我是小偷” 三男子涉非法拘禁

 

李华阳律师: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本案中,绕某、周某和王某三人采用捆绑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长达数小时,并在胸前、脸上写上“小偷”字样。即使对方行窃被抓个正着,也不能通过私力对行窃人进行处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绕某、周某和王某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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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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