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起关注。一名84岁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从香港带了6件毛衣入境,结果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走私6件毛衣就要判刑吗?
2015年10月,84岁的香港籍退休男子蔡某某根据水客头派货,领了6件毛衣从罗湖口岸过关,结果被海关工作人员例行抽查时查获。记者了解到,蔡某某带毛衣的目的仅是为了赚取58元的带工费,贴补家用。因为他早已退休,靠领综援度日,过日子手头有些紧,刚好退休在家又没事做,出来走动走动,就认识了派货的水客头,结果就做起了水客。然而据查证,蔡某某在此之前的一年内已经有两次因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这是今年第三次实施了走私行为被抓获,而之前走私过关的也是一些奶粉、香烟、手表等小物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84岁香港男子1年3次走私 带6件毛衣入境落网 王纳)
李华阳律师: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做出修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没有数额的要求。
《刑法》该条规定当中的“一年内”,并不是指自然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一年内”是指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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