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孙某向同学高某借了6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孙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孙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某申请法院对孙某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孙某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后孙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欠款。
然而,在法院执行期间内,孙某却多次入住宾馆消费,毫无顾忌。2014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经常到范某经营的宾馆开房,大约有7至8次,其间孙某经常开着一辆别克轿车。经查,该车由孙某出资于2014年5月购买,登记在朋友名下。范某则证实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孙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大约开房20次,每次其住宿的时候都会买一盒20元左右的香烟。(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频繁驾车入住宾馆 老赖有钱不还获刑)
李华阳律师:孙某在法院执行期间,频繁入住宾馆,并购买车辆说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找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