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婚前通过按揭购买一套房屋,2014年与孙某结婚,婚后便居住在此。2016年3月,赵某与孙某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孙某对赵某作出一定经济补偿,该套房产归孙某所有,并由孙某偿还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但是在离婚后,二人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孙某在以赵某的名义向银行支付5个月的本息后,未再偿还房贷。近日,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某负有按揭还款义务,赵某能否免除还款义务?(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对方还贷,银行还能要求我担责吗)
李华阳律师:赵某在买房时与银行签订贷款按揭贷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赵某与刘某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按揭房贷由刘某继续偿还按揭本息,做出了债务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做出债务转移的核心要件为“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某刘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在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之后,才能免除赵某继续还款的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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