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正处暑期的成都大学大二学生邹某无意中发现,自己支付宝内的“芝麻信用”从之前的700降到了588。“无缘无故信用怎么会受到影响呢?”经过查询,她才发现自己在支付宝“芝麻信用”下的“趣分期”上有一笔贷款,“现在看到的金额是6996元,但并不是我本人办理的。”
7月底,她又收到一份来自“小树时代”的催款律师函。律师函中标明,她在2015年12月11日申请了一笔贷款,截至2016年3月24日,已累计拖欠金额4559元。“这一笔也同样不是我自己办理的。”邹某说。
邹某决定弄清楚到底怎么回事。随即,她联系到学校里的“趣分期”代理人,询问当初是谁来办理的这笔贷款,并向“小树时代”律师函中的律师打去电话。双方均回复,其确实办理了贷款,且已出现逾期。同时,对方还向她提供了相关证明。邹某认为,其身份证应该遭到了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证并未丢失过,目前也还在身上。
对于邹某所述遭遇“被贷款”一事,“小树时代”客服表示,在具体办理贷款申请时,公司会与申请人进行视频验证,“最后放款也是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里,户名和身份证都要一样的,理论上不会出现冒用办理的情况。”对于为何“邹某”所留信息都不正确情况下却还是获得了申请通过,客服表示,贷款时间已经很久,并不清楚当时情况。
自己被贷款却又联系不上办理贷款的当事人,个人征信也将受到影响,这让邹某陷入了困境。对于“被贷款”,她该怎么办?(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身份证一直在身上 大二女生称“被贷款”11000元 杜玉全 实习生 袁世峰)
李华阳律师:本案中,邹某作为借款人,对贷款之事却毫不知情,没有实际取得贷款,也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却因为“被贷款”而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邹某被代理而与他人建立合同,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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