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胡先生与妻子夏某开了一家装饰材料商店。在经营中,他们一直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店里的事情都由妻子打理。妻子与客户沟通,包括一些账目往来,多是通过QQ联系的。因为胡先生不会使用电脑,当他需要知道什么事情时,便由妻子登录QQ号码帮助查询。因此,他从来没有问过这个QQ号码的密码。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两周前,胡先生妻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致使这个QQ号码再也无法登录,给他们这个商店的继续经营造成了巨大困难。“夏某是我的妻子,我作为她的丈夫,是其合法继承人。我是否可以将这个QQ号码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到我的名下?”胡先生说,他不知道这个请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QQ号码不属遗产 继承过户不可行)
李华阳律师:我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可被继承。《继承法》中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被继承的范围,即使在第七项中有“其他合法财产”的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他合法财产”表述为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QQ号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目前我国还没有将QQ号码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胡先生也就无权要求将这个QQ号码作为遗产来继承。
另外,胡先生的妻子夏某虽然已经逝世,但其个人隐私仍将受到保护。QQ号码里内置的相关具体内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其密码的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一般来讲,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夏某已经去世,但是其生前的隐私权仍应受到保护。假如把夏某的QQ号码过户给胡先生,无疑会导致对其隐私的曝光和对其隐私的侵犯,甚至可能影响胡先生或公众对夏某的评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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