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元旦,蒋某的朋友刘某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了同年5月9日,刘某称自己手里有点余钱,便先还给了蒋某10万元,之后经蒋某同意,刘某重新开具了一张借条给蒋某,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自此之后刘某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到了2015年12月底,蒋某通过电话与刘某沟通还款事宜,而刘某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蒋某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蒋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偿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欠条上面没写期限诉讼时效始终未过)
李华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刘某所出具的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借条,债权人蒋某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刘某仍拒绝还款,此时为蒋某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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