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苹果手机,竟在验货时“偷梁换柱”,并以拒收之名在网上申请退款,最终被商家识破。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调包骗取钱财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2岁的汪某高中毕业便待业在家。因为没有收入,他经常看淘宝店的商品却买不起。时间久了,汪某竟动起歪脑筋。今年4月,汪某在淘宝上花6600元从商家江某处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并留下了虚假的收货人姓名和自己小区的收货地址。两天后,快递上门派送,并要求汪某现场验货。汪某在拆开包裹验货时,趁快递员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同款旧手机与包裹内的新手机进行了调换,然后谎称收到的手机有质量问题,当场拒收包裹,要求快递员将包裹寄回。随后,汪某以拒收之名在淘宝网上申请退款,淘宝网客服依照程序于10天后将6600元的货款退还给汪某。然而,商家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发现这竟是一部被调包的旧手机。(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网购苹果手机 拆快递时用旧手机调包骗退款)
李华阳律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己的旧手机调包价值6600元的新手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较大,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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