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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少女失踪应立即报警

2016-12-09 10:35:12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20日上午,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居民赖女士,带着9岁的女儿轩轩上街赶集。轩轩在街上遇到了一个同龄的小姑娘,虽然两人不认识,但很快玩耍到了一块儿。“我想两名小孩儿在一起玩耍,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告诉女儿,自己到旁边菜市场去买菜,买完后再回来接她,并告诉她不能乱跑。”24日,回想起女儿失踪,赖女士非常后悔,她说,得到女儿的应允后,她到旁边市场买菜去了。

 

20分钟后,赖女士回到女儿玩耍的地方,已不见女儿和另外一名小姑娘的踪影。问遍了周围的商家,均表示没有注意孩子的去向。赖女士急了,她沿回家的方向寻找女儿,没有找到,邻居也说没有看到。着急之下,她给丈夫张先生打了电话。夫妇二人召集兄弟们一起在家附近的山上、河边四处寻找,直到晚上11时许,还是无功而返。回到家中,整个晚上,赖女士和丈夫不敢关灯,不敢睡觉。“天一亮,我就和老公一起再次上街寻找,直到21日上午10点多钟,确实没有女儿的消息后,我和老公来到了杨家派出所报警。”赖女士说。

 

孩子走失了,赖女士为何不第一时间报警呢?赖女士称,因为听说“人员失踪不到24小时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于是就开始自己寻找,等到24小时后再报警。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轻信电影台词:9岁女孩走失 家长24小时后报警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的规定,凡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非是人们口中的“人员失踪不到24小时公安机关不会立案”。发现孩子失踪后最早的24小时,是找回孩子的黄金时间,家长和亲友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三、立案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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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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