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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可能会遭三倍罚款

2016-12-22 10:49:33 作者:李华阳 238人浏览 0人评论


  “爱径旗舰店(化名)”是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一间知名网上购物商城开设的网店。今年1月底,林某在网店“爱径旗舰店”购买了两床单价为988元的“爱径80S贡缎磨毛95%白鹅绒”羽绒被,并于提交订单当天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了货款1976元,于2月5日签收了两张该公司邮寄过来的羽绒被。

 

林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网店所售的两张羽绒被均没有商标、厂名、厂址,也没有标明含绒量,他认为这两张羽绒被均为三无产品,遂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退还货款的要求。2月28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货款1000元给原告林某,尚余货款976元。

 

因协商无果,林某于4月15日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销售“三无产品”罚赔货款三倍 李婧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产品之后,可以申请退换货直接申请退货,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该赔偿是对销售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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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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